法律常识-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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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不是根本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地位平等协商,不能命令、强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平等主体:行使职权时不能(不能协商罚款少点)
2.情谊行为民法不能调整(如谈恋爱、请客爽约)。情谊行为侵害对方权益(请客拉肚子)可调整
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种类、对应/违背
易错项:禁止权利,等价有偿(老民法)
- 平等原则:双方地位平等→特权、歧视(仅厅长才能买,张三与狗不得入内)合理的特权可以
-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可以自愿结不结→某人硬要、迫使干涉
- 公平原则:看结果,权利义务合理均衡,一分钱一分货
- 诚信原则:主动欺骗、恶意隐瞒。帝王原则(哪国都有)
-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社会道德的底线。老头遗嘱财产全给小三
-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2017年首次出现在民法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当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重点)
自然人:大活人。监狱里的、剖腹产的、试管婴儿、植物人。(克隆人不算)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入场券)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入场券,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禁止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出生标准:独立呼吸(胎儿生下1分钟后去世√,这一分钟也有权利能力)
死亡标准:自然,宣告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①医院的出生、死亡证明②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身份证、护照)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题干)以上时间的,以该证据为准(母亲的日记本,医院的记录簿,无足以推翻4个字也不行)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否自己独立去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单独做,单独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行为。
(1)18周岁以上(≥18)的自然人,大学生借钱自己还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考哪些能独立去做
- 2类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半疯)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可以做:①纯获利:赠与、报酬、奖励、继承②相适应: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适应的民事行为(9岁可以去买辣条)
- 行为超出相适应的范围:①法定代理人代理②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相适应也不能,买棒棒糖也不行
2类人:①不满8周岁②不能辨认(全疯)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三)监护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人或成年限人,设专人保护利益,监督行为,且管理财产(完人也有监护人,16-18)
2.监护人范围:三民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当然:不需要找机构确认解释
- 未成年人:父母(当然监护,离异也还是监护人。除非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疯傻)
- 其他人前提:成年完人,亲缘关系排
- ①(外)祖父母,无先后顺序
- ②兄、姐,无先后顺序,亲的不是表的,轮到你就得承担
- ③其他愿意(无先后顺序),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三民之一同意
- ④无人愿意收留,三民之一担任监护人(孤儿院是民政下)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当然监护
- ①配偶
- ②父母、子女(可以1人,可以共同)
- ③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 ④其他愿意(无先后顺序),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三民之一同意
- ⑤无人愿意收留,三民之一担任监护人(养老院、精神病院是民政下)
-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考虑被监护人意愿。法院判了必服
- ①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三民之一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四)宣告失踪
法律要件:宣告机构有且仅有人民法院,从失踪不见到法院判决一共2年3个月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失踪法定期2年,自其失去音讯当日起计算。因战争失踪,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配偶)或财产关系(债主)
(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财产代管人(欠的钱不需要自掏腰包)
- 财产代管是唯一效力。配偶不能改嫁(可以起诉离婚),子女不能继承财产
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不会自动撤销)。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五)宣告死亡(难点)
法律要件:宣告机构有且仅有人民法院,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420
- 普通期间为4年:上午上班,下午就再也没回来4
- 意外事件为2年:天灾、事故,飞机失事,地震2
-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马航),可以立马申请(不受2年限制)0
(2)利害关系人申请:同一自然人,各申请死亡和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失踪年限),应宣告死亡(能死判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之路
(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时间- 原则上公告期为1年:还有活的可能性
- 仅当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意外事件公告期都是3个月❌)
公告期结束还没回来:死亡。死亡日期
普通情况: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2种)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
效力: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终止),妻离子散(收养关系终止),家破人亡(财产继承)
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如下:活着期间民事法律效力依然在
二、法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①名义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公司签合同以公司名②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独立担责:债主找公司而非公司设立人
组织:下列属于法人的是: A.公司 B.董事长 C.总经理 D.员工
甲乙丙三人设立法人组织笔粉机构,该机构对外欠钱500万,债权人向谁要钱?笔粉机构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口诀:三资公司来营利、三会事业做公益、三村一居极(机)特别
- 营利法人(分红):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民办学校等。
-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红十字)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书法协会),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不分红)。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社会团体(妇联、残联、消协,法学会)、基金会(捐赠办公益)、社会服务机构(逸夫学校)
可能会取得利润,用于运转:与营利法人最大区别,是否会分红,而不是能否盈利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需要登记(民政部门),监管
医院、学校:默认公办
- 特别法人(中国特色):机关法人(XX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村合办厂)、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只有4类。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与法人区别:①以自己名义②独立的财产经费③不独立担责:债主找设立人、出资人、合伙人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义乌小商品厂)、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律师事务所)
甲乙丙三人设立非法人组织B,B严重亏损,对外欠钱500万,债权人向谁要钱?
甲乙丙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3类)通过意思表示(核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3个条件同时满足,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①完人②限人:纯获利,相适应
2.意思表示真实:胁迫、误解、欺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现一个情况即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口诀:无人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1.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虚假)阴阳合同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理内容)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养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无效,有的有效
- 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做了直接无效:杀人放火,走私偷猎的合同
- 法律规范未禁止,但需进行备案登记。若无备案登记(违法),但涉及的民事行为有效
举例:开店法律并未禁止,但是需要办理手续,若未经许可开了家餐饮店
思考1:若未经许可开了餐饮店店是否违反法律法?——违法了
思考2:涉及和顾客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快餐合同)效力?——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找法院or仲裁机构撤销(≠当然无效),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口诀:大瓶炸破
1.重大误解:对方当事人(找错人)、品种、价格(网点标错价、看错价)
- 不属于误解:动机错误(以为自己相亲成功去买房,不能退房)
2.显失公平:有一方处于危困状态,另一方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生病低价卖房)
3.欺诈:一方骗另一方
4.胁迫:一方威胁、逼迫另一方
直接排除: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不可撤销的描述,老民法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确定不了,口诀:限人欠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越俎代庖
-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没让张三帮忙,张三去帮我买了辆车,本人拒绝/追认前待定
- (2)越权之无权代理:让张三帮1辆车,张三买了2辆车
-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张三帮我买完之后,每天帮我买车
2.限人实施的超越能力(相适应有效)范围的行为:9岁将钢琴卖了10万,等法定代理人决定
3.债务承担/转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等待债权人决定- 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A将债务转移给C,需要等待债权人B决定
第四节 代理
一、概念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甲授权乙买电脑,乙在丙处买了电脑
- 被代理人:甲
- 代理人:乙
- 第三人(相对人):丙
- 乙能否自作主张买电视机? ——不能,要在代理权限内
- 以谁的名义买电脑?——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我是替甲来买的
- 最终谁来负担买电脑的费用?——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电脑的好坏结果也是甲承担
- 任何行为均能代理么?——不能,身份(婚姻、遗嘱、收养)、约定实施(讲课、演唱)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在权限范围内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对比颜值、价格、售后等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A委托B帮忙,B转给C,结果办砸了,A可以找B麻烦
被代理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情况紧急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转让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沟通要求)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决定。(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实际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有效
(1)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①盖有公章的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②长期合作往来
(4)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张三曾是A公司的代理商,后与A公司解除代理关系。但A公司忘记收走张三手上的盖有公章的代理授权书。张三拿着代理授权书以A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李四签了合同。
问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保护善意第三方
第五节 民事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民事权利(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去告,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靠自己力量)
A欠B钱,A是义务人,B是权利人 。诉讼时效过后:权利人还可以去告
①A和法官主张过了诉讼时效,法官驳回B,丧失胜诉权。欠钱的事实还在,可以每天催还钱
②A不主张诉讼时效,法官不主动适用、告知诉讼时效,照常判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论过多久,法官都会管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正遭受ing
(2)不动产物权(土地房屋)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车、飞机、船)的主人请求返还:地屋车船占了要求还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保命钱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3.1日张三被李四轻拍肩,3.5日发现肩膀遭受重创(知道),此时才知李四有内功。从3.5起算
- 3.1日张三被李四打得鼻青脸肿(权利损害),但觉无事,在3.5这天鉴定自己为重伤。3.1起算
- 3.1日张三被人套麻袋,3.5发现是李四干的。诉讼时效从3.5起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直不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或义务人是谁
3.特殊规定:诉讼时效也是3年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之日起计算
(2)无人或限人想告法定代理人,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8岁、半疯正常时起算)
- 当有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时,不需要等到成年
(3)2017首次出现在民事中,不是民法典的首次规定。未成年(男女)遭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赔钱)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客观上被动行使不了诉讼权,没有在权力上睡大觉
(1)不可抗力:天灾。把人掏出来
(2)无人或限人的法定代理人没了、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病好or新代理人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被告去世不知继承人or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原告不自由,告不了
(二)诉讼时效中断:主观上行使权力,3年又3年,超过20年原则上不管了
时间: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下列的法定事由(主观上双方知道行使权力)
效力: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清零,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催还钱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应还钱,结果是耍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去告去仲裁,没告成
民法典之合同
第一部分 通则(四川只2.6节)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请求权)
产生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具有财产性质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不是签个合同就是婚姻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和乙签合同,由于第三方丙的问题导致乙未能履行合同,甲该找乙赔偿,乙找丙追偿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重点)
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有形、看得见,纸质,电子邮件)、口头形式(面对面、打电话,买东西)、其他形式(肢体推定,打车)。
订立合同: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
(一)要约: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什么、价格、是否卖)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方愿意买,一定得卖)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甲问乙买不买,丙说他买,不叫承诺,乙才是受要约人
- 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 甲:我的这台手机,8k卖给你,你要不要(有意愿,承诺反悔承担违约责任)
- 乙:好,我买了(口头合同)
(三)要约邀请:希望(吸引、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口诀:朝朝(招招)暮暮(募募),宣传卖表广告
- 要约邀请(引诱):
-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 寄送的价目表等(机构传单价格,未承诺拿着传单留名额,可选择卖不卖)
- 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是邀请,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进店点菜15分内一定上,公司现有A型号的水泥1000吨,价格200元X日前保证现货供应
- 广告: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Longrightarrow$要约邀请
- 我:我要这种2块钱的农夫山泉两瓶$\Longrightarrow$要约
- 柜姐:哈哈,好的$\Longrightarrow$承诺
🍉辨析:要约邀请VS要约
- 要约:内容明确具体+受约束。
- 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具体+不受约束。
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未成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口诀:恶人隐瞒假秘密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根本就不想签合同,恶意耍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租房图片与实际不符,赔偿打车费
(3)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加盟了自己开店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当合同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拒绝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都有履行义务,买卖),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关键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甲乙签了一份合同,说好X日甲一手交钱,乙一手交货。
①结果交货前一天甲打电话说要乙提前交货。乙可以拒绝
②交货当天甲只给一半的钱,乙可以拒绝交剩下一半的货。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关键词)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履行不了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甲乙签了一份合同,说好X日甲先给钱,过几天乙后交货
①甲在约定时间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恶化,甲可以不给钱,先让乙证明/担保
②甲在约定时间前梦到乙经营状况恶化,甲不能不给钱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甲乙签了一份合同,说好X日甲先给钱,过几天乙后交货
①甲到约定时间没有交钱,乙拒绝交货
②甲只交了一半的钱,乙可以拒绝交剩下一半的货
根据关键词:先判断是否是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转让:债权人可将全部或部分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不生效),例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专属性、赡养费、抚养费、专属费用赔偿给本人而非其他人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B将债权(要钱的权利)转让给C,需要通知A(A将债务转让要B决定)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30天)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A将债务转让给C,需要B决定,效力待定
第五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合同解除
- (1)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 (2)债务相互(至少2份)抵销:至少2个主体
- (3)因债权人原因而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难点):
- 标的物: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存:甲交钱后,到乙交猪当日联系不上甲,乙就将货提存到提存机关,权利义务终止(难点)
- 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标的物的孳息(除非公证处有错),毁损风险
-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提存物(卖掉)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4)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要你还了
-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重点):混同,A公司被B公司收购,A欠B的钱不用还了
- (6)合同解除(不愿意继续)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重点)
违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签订过程中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5种违约责任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退货、换货)
③赔偿损失
④定金
⑤违约金(均未违约时不出现)
定金:约定事先给的
- 数额:原则由当事人约定,上限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双倍罚则:
- 给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自实际交付成立:时间、数额均以交付为准(1号约定10w,2号实际交付5w)
- 违约金+定金,违约时2选1:违约金条款(定金退回,无论谁收)或定金条款(违约金不出现)
甲乙签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房屋价款100万,甲给乙定金5万。
1 | ①甲违约了:钱要不回来,归乙。乙违约:给甲10w |
第二部分 典型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动产:动产交付前可以反悔,不动产:登记前反悔
- 经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憎救命恩人)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口诀:公公道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无交付、登记、公公道限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恩将仇报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送儿子一套房,儿子不养老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唱首歌就送车,结果没唱
四、瑕疵担保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刹车坏了)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保证合同(重点)
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当事人约定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潘某欠王某10w,让张三来作担保。潘某是债务人,王某是债权人,张三是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
-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选择找在债务人还是保证人
-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民法典新改)
-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直接找来时,可以拒绝,要求其先找债务人
第三节 租赁合同(重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续租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①<6个月,不要求行形式②≥6个月(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形式。
未书面①其他方式能确定租赁期限:音频、视频、转账记录②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能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四、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转租(重点):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共2份合同。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转租:出问题出租人找承租人担责,承租人承担完后找第三人追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方受损找承租人
六、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用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出租人变为新房东,新出租人来承担一系列义务(维修)
- 租金:合同、物权里算孳息,婚姻家庭里不算
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卖房应提前通知(15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价格)优先购买的权
- 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 > 近亲属 > 承租人 > 其他人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承租人不能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房东卖给其他人无效:卖房合法合理。可以主张赔偿
八、优先承租权(新):租赁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优先租给原租客(按份共有人、近亲属无优先承租)
第四节 保管合同
一、概述: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前台、寄存柜
二、合同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才成立的实践合同:保管、定金、借用(无偿)、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定借钱
三、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保管不善就赔;无偿保管,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赔
四、贵重物品声明义务:寄存贵重物品时(货币、证券、支票、古董),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出事按一般物品赔偿(无论是有偿、无偿保管)
第三部分 准合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管理人无法定、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受到损失的,可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能直接要好人费)
- 违法事项不成立无因管理:邻居打架,你去帮忙。违法行为在民法中自始无效。
- 误将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不成立无因管理
-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自己的利益,成立无因管理:想让别人夸奖;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营业员找钱找多了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基于违法事由而产生的利益不是不当得利
不成立不当得利:
-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养子女给生父母零花钱,不能要求还
-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提前还钱,不能要回来
-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自己装冤大头。帮别人还钱后后悔
民法典之婚姻继承
第一部分 婚姻
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条件
①法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能强迫/干涉/买卖/包办。结婚年龄男22,女20。一夫一妻制
②形式:男女双方应亲自(不能代理)申请结婚登记(以登记而非结婚证为标准)。婚礼/婚约≠结婚,
③禁止:直系血亲(无代数限制,我生的+生我的)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人为1,往上到3是否为同一个人)禁止结婚,姻亲可以,≠血亲
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后又反悔,于周五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工作人员完成登记手续,打印结婚证,由于有事,将结婚证放在登记员这里,下周一来取。不料周六乙女遇车祸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因乙女在约定取证的周一前死亡,婚姻关系推定不成立
B.甲乙结婚证上没有加盖钢印,存在瑕疵,因此婚姻关系待定
C.甲乙已完成结婚程序,仅由登记员暂时保管证书,婚姻关系成立
D.甲乙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实际取回,婚姻关系未成立
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易错点患病①重婚(第二次无效)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三、可撤销婚姻:需要申请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骗婚有效
- 因胁迫(财产、健康、名誉)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易错民政局)请求撤销婚姻
A以B的父亲名誉威胁B嫁给他,婚后B常常殴打A,此时A也不能撤销
期限: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般)/恢复人身自由之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拐卖)起算。
- 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①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如实告知:另一方不能可撤销,算有效
第二节 夫妻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钱和债相对应,约定好婚后钱各管,欠的债也是各自管
三、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另一方事后追认),其余为个人债务
丈夫借钱,借条仅丈夫名字:
①用于孩子上学:共同债务
②养小三:个人债务
③赌债:不受保护不用还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非固定工作,私活)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炒股、证券、期货、彩票)
3.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or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著作、专利、商标、专利。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二)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车祸、军人。拿身体/命换的钱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专用性,不看价值。衣服鞋帽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房价)归个人,其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性如炒股、基金,经营性如房租)。婚前房被拆迁(价值转换)依然是个人
孳息:原物滋生出来的。鸡生的蛋,本金派生的利息。
第三节 离婚
一、协议离婚:亲自+登记。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选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
-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②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一次不能判离婚
-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由于工作原因不算
-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能主动提),应当准予离婚
- 3.法院判不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
三、离婚特殊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家暴)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流产),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离婚子女抚养(年龄2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不满(不含本数)两周岁:原则上给母亲(重病、传染病除外)
- 已满两周岁,先协议,不成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二部分 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单独问儿媳、女婿没有继承权,只能是丧偶+尽了义务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孙子女、外孙子女
- 继承开始后:有一无二,第一顺序剩几个平分,只剩一个就独吞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无先后,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不均等
二、代位继承:
①子女先死: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无代数限制,玄孙也可代位继承)
②兄弟姐妹先死: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处分的方式有:
遗嘱继承: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一人或者数人
遗赠: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国家、集体、组织、个人。
沉默后果:
遗嘱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默认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应当 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默认放弃继承
二、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打印遗嘱(新增):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录像新增):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未立其他遗嘱,按法定继承来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不需要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人、限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文盲)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好大儿的债主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看最后,不看公证处)
第三节 遗产的处理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法定和遗嘱都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既遂,实施行为即可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要求既遂,实施行为即可,其他动机并不会丧失
- 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被继承人: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宽恕制度:继承人有第3~5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1、2项不适用宽恕制度)
二、遗产分割
1.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连续发生2次继承)
2.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先拿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是遗产是财产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三出车祸去世,此时家中共有财产80万,张三父母均健在,张三已婚娶妻,此时妻子正在怀孕,请问80万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拿出一半是妻子的财产,40w是遗产:父亲母亲妻子胎儿4人平分
①胎儿出生活的,10w留着
②胎儿出生死的,其余人重新分
③胎儿活了1分钟又死了,10w做遗产给母亲
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老黄牛不是一人一半,而是折价)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①跟谁签: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②优先效力:最优先>遗嘱>法定顺序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四、清偿债务
四、清偿债务: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和债。超出部分可不用还(可自愿)。放弃继承的,不用还
继承100w,欠债200w。超出的100w可不用还。若已经还了,不能要回来
民法典之物权
第一节 物权通则
一、概念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依靠自己意志,无需他人介入)和排他(排除他人干涉,让别人还来)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且仅有)
二、物权变动(重点)
🍉辨析:不动产VS动产
-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不能强行移动
-
动产:移动不影响价值
-
不动产:物权看登记;未登记无效力,另有规定除外。一房二卖,和谁登记算谁的、买卖不破租赁
-
动产:物权看交付,发生效力,另有规定除外。电脑交付给谁就是谁的
例外:
- 法律文书导致:文书生效时(法院判归A所有)
-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1号父亲死亡,3号儿子去登记,从1号开始物权变动
- 因合法建造:行为成就时。1号合法建造房子,5号才去登记
第二节 所有权/自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置,核心)的权利(4项权能)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口诀: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①矿藏、水流、海域
②无居民海岛
③城市的土地
④无线电频谱资源
⑤国防资产
三、善意取得(难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口诀:受让善意价合理,登记交付已完毕
①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不知情)
②合理价格转让(市场价±30%)
③该登记登记,该交付交付。销赃不适用(什么时候都能要回来)
- 第三方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反之,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所有权人有权找受让人追回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物权不一定转移。
甲乙是紧邻的水果摊主,一日甲去厕所之时,丙来到甲的摊位前欲买3斤苹果,乙遂以市场价格将甲的苹果卖给丙,丙以为乙就是苹果摊主,付钱接过苹果后欲离去,此时甲刚好回来,请问甲可以如何主张?
丙:不知情+市场价+已交付,满足善意取得,苹果归丙。甲找乙要钱
补充:
甲将电脑借给乙,乙卖给丙:乙无权处分人,丙受让人
甲将电脑借给乙,乙送给丙:丙不为善意第三人
甲将电脑借给乙,乙卖给丙,丙知情:丙不为善意第三人
甲将电脑借给乙,乙卖给丙,丙还没拿到手:丙不为善意第三人
🔋拓展: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拿到所有权
- A丢了一部手机,被B捡到,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C
- 选择:2选1
- ①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例外:C通过拍卖or手机店购买得到A的手机
-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正规资格处购得(想象不到有遗失物的地方)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费用,之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王某饲养的泰迪犬丢失李某拾得后卖予张某。数日后,王某遇到张某带着自己丢失的泰迪犬,呼喊后该犬立即奔向王某。后经确认该犬确属王某丢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B.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
C.张某已经善意取得该犬的所有权
D.若王某请求返还该犬,应当支付张某的购买费用
1 | 我的D |
四、相邻关系(法定的最低程度的便利):不提供,邻居将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五、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甲花30w,乙花70w买一套房,份额3:7
-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 其他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想卖给外人可以让其多出点钱)
- 共同共有:不分彼此,所有人享受全部所有权。家庭
- 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到任意一个共有人(房子的砖砸到人了)
- 对内债务承担:按份共有,按份分担(甲对外赔偿完后,对内找乙追偿)
- 共有物的处分: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节 用益物权/他物权
1 |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5种 |
🍉辨析:相邻关系VS地役权
- 相邻关系:从别人门口路过。法定权利,必要的便利(日常生产生活),无偿
- 地役权:在别人门口堆沙子&约定好了给1w。约定权利,约定的便利,无偿或有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述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三)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六、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必须)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的设立、限制及消灭:
-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免费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所有权人不能让居住权人直接滚蛋(已登记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 担保物权/他人物
A(债务人)欠B(债权人)10w,A将自己的车作为担保(担保物)。债权人B对担保物车享有的权利叫担保物权。A还不了钱,B可以将车变价售出,钱优先还债,多退少补。不能直接用车去抵B的债。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债务到期/另有约定,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不得抵押:口诀: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 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国家)
- 宅基地、自留地/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耕地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荒地荒山使用权)
- 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里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常用排除法:半成品、国家土地使用权、
质权:VS抵押权,看担保物是否转移。将担保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动产,权利(财产性权利,股票、专利)。不动产不能转移
留置权: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需要商量),在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时,可留置该财产,迫使债务人还债,仍不履行债务时,该财产优先受偿
- 张三洗车(按照合同将车放店里了),逾期不支付,店可将车留下逼张三还钱,还不了就拍卖
- 留置物是之前按合同占用的:约定的是手机(修手机,运货物)不能另外移交手镯(质权)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债权
一、债权通则
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请求权)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主有权请求还钱)
物权:支配权;排他;对世权(除了本人外全世界都能告);绝对权
债权:请求权;对人权(只能告债务人);相对权(相对债务人,不能找其他人)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准合同那里)
民法典之人格权
第一节 人身权
人身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非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权(自己爱咋咋地)、对世权、绝对权
人身权分类:人格权(民法典第一次将其独立成编)、身份权
身份权分类:亲权(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亲属权(父母和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权(夫妻)
人格权分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例外,可允许姓名、名称、肖像等他人合理使用。名称权可转让
延伸保护:胎儿(民事行为能力处)+死者
一般死者:①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②其配偶、子女、父母可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③死者无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
英雄烈士:①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除近亲属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1概念内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造成死亡结果(刑法、民法)
身体权:身体完整(器官完整,未经允许剪人头发,刮人腿毛),行动自由(新增)。
健康权:身心健康。身体机能正常运转(打聋了,弄瞎了)+心理正常(新增)
杨过被砍手臂:身体权+健康权
2.2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述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3禁止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三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3.1概念
姓名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干涉(强迫张三改名)、盗用、假冒。
重名、喊名都不算侵权
3.2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3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肖像权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影像、雕塑、绘画等也算。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害肖像权形式:不要求盈利目的。
- ①丑化(画麻子)、污损(照片贴厕所、吐口水),或用技术手段伪造等(恶意P图)
- ②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③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摄像师)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方式使用或公开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口诀: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
- ①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教学或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
-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通缉令)
-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宣传片)
- ⑤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寻人启事)
第五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荣誉权:主体民事主体。侵犯方式:
- 名誉权:与生俱来。侮辱诽谤(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当街泼F、说假话造谣(真话:隐私权)
- 荣誉权:非法剥夺荣誉称号(本来可以拿到,私下行贿剥夺掉),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要想侵犯荣誉权,必须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即将获得的剥夺掉也算
(二)免责情形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捏造、歪曲事实
-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六节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自然人。侵犯方式:打扰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算。狗仔、私生饭、骚扰地雷男
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的私人生活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通过这个信息能识别到该人)受法律保护:公司、住址、电话、邮箱、健康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了解】
- ①在该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父母同意后公开批评小朋友
- ②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转发通缉令),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处理该信息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转发通缉令里有国家机密)
- ③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通缉令、寻人启事)